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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田考斯特客车出租公司_上海客车出租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上海市闵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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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共有 14条同类“上海丰田考斯特客车出租”信息       查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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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田考斯特客车出租公司_上海客车出租

上海丰田考斯特(20-25座)出租价格

丰田考斯特(20-25座)
基本费用:8小时100公里:1000元/日
超公里:4元/公里
超小时:40元/小时
费用包括:司机工资+汽油费+保险
另付费用:过路停车费+超小时+超公里+司机食宿费

租车热线:

我国汽车租赁行业发展方兴未艾。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底,汽车租赁经营主体达到了2416户。然而在汽车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纠纷不断,特别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需求方是否当然地被认定为“机动车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所以对需求方的角色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普遍的观点认为,需求方即“机动车使用人”。例如,上海某区法院对此类汽车租赁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将需求方一律界定为“机动车使用人”,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需求方即“机动车使用人”的观点是建立在汽车租赁企业与需求方两者存在租赁合同关系的基础上得出的。而从汽车租赁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来看,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仅提供车辆,由需求方自行寻找驾驶员;另一种则是提供车辆的同时,为需求方配备驾驶员。换言之,如果两种不同经营业务下,汽车租赁企业与需求方之间都存在租赁法律关系,那么需求方即“机动车使用人”观点自然是正确的。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于区分汽车租赁企业两种不同经营业务,明确其存在的相关主体法律关系,判断需求方即“机动车使用人”观点是否正确,解决车辆事故发生时侵权主体界定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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